学会章程

 

 

 

 
 
    您现在的位置是 :网站首页 | 学会章程
 

 

苏州市外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苏州市外事学会”英文名称为:Suzhou Foreign Affairs Institute

缩写为:SFAI

第二条 本会是由苏州市的资深外事工作者、前中国驻外使领馆外交官和中国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关心支持外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努力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有关外事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外交和人文交流,扩大苏州的对外交流合作,提升苏州的国际形象,为苏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址为:中国苏州市天薇巷1号广电2号楼7楼。邮政编码:215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外事工作理论、地方公共外交工作和国际形势的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推广。

(三)开展苏州市民间对外友好活动,不断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

(四)积极对外宣传苏州,为苏州对外开放服务。

(五)为赴国外投资贸易、出国留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六)为会员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完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苏州市外事领域的资深外事工作者、前外交官和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关心支持外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发展,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认真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各种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从事或参加与有损国家声誉和本会利益的活动,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资深外事工作者、前外交官,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长期任职的,须以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或名誉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与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本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本会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员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员是社会组织的先锋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学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员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国内机构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625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苏州市外事学会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案17045267号  联系电话:0512—67956692
网站维护:苏州市外事学会    电子信箱:wsxh@wb.suzhou.gov.cn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天薇巷1号广电2号楼7楼